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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得選擇適用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」(以下簡稱資金專法)課稅,或提示證明文件,以辨認匯回資金性質,釐清屬於核課期間內之海外所得金額,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課稅。  該局說明,「境外資金」不等於「境外所得」,為避免個人誤以為匯回境外資金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,財政部在108年1月31日發布解釋(詳附件1),明確規範境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,包括:(1)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;(2)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;(3)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,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,協助個人釐清境外資金的性質。個人可以提出有利的證明文件,主張匯回資金的構成內容與性質,釐清屬於核課期間內未辦理申報的海外所得,海外所得加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金額如超過新臺幣670萬元(102年度為600萬元)者,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(稅率20%),有應補繳基本稅額者,除加計利息外,免予處罰。  該局指出,個人因資金累積在外多年,如境外資金無法辨識所得金額與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,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課稅。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課稅,不必提供境外資金來源、構成內容與性質的相關證明文件,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,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。  該局呼籲,資金專法施行期間僅2年,第1年優惠稅率8%申請期間已過,個人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,適用第2年優惠稅率10%者,應注意把握最後1年申請期限(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)。對於境外資金匯回課稅規定如仍有疑義,可至各國稅網站【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】及【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】查詢相關規定,或洽詢所在地國稅局專人諮詢窗口(詳附件2)。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國稅局對於納稅義務人藉故拒繳稅捐案件,均會主動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(以下簡稱執行分署)合作追查,如經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相關隱匿移轉財產事證,即通報執行分署運用,以確保稅捐之徵起。國稅局舉例說明,轄內甲君自104年至108年於網路銷售農產加工品,銷售額高達5,200萬元,經該局查獲後,補徵營業稅及罰鍰計468萬餘元,因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,經該局調查發現,甲君係與長子乙君共同經營網路銷售事業,因農產品加工後銷售金額龐大,應有高額利潤,惟甲君與長子乙君於銷售期間,財產及所得並無增加,銷售金額流向不明,於是再查甲君配偶丙君105年至108年並無收入來源,但名下擁有房地計15筆,其中6筆不動產係自106年起陸續購置取得,公告現值合計達760萬元,且其目前居住所為占地近3百坪之新建豪宅,遂將已蒐集之資料提供執行分署運用,因甲君仍表示無力繳納,但又無法說明營業收入之去向及提出具體事證,執行分署乃以其「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」及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」之事由,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甲君,終使稅款順利徵起。該局提醒,國稅局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,對於拒繳稅捐者,即會著手調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動態資訊,積極掌握各項訊息,一旦發現有規避稅捐執行情事,即通報執行分署啟動強制執行,故籲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,切勿心存僥悻。(資料來源:南區國稅局)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,邇來常有熱心民眾主動檢舉他人逃漏稅捐,惟僅以網路、報章雜誌、政府公報、廣播電視或其他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作為事證。該所說明,依財政部頒定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」第16點規定,檢舉漏稅情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,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,逾期不提供者,或認無調查必要者,得免議存查:(一) 經調查不實者。(二) 依據網路、報章雜誌、政府公報、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。(三) 檢舉事由經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。該所進一步表示,為有效防杜逃漏稅情事及懲處不法行為,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情事,務必詳述逃漏稅捐之事實,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,供稽徵機關核辦,以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。資訊來源:中區國稅局

ACC711CEV55CE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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